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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小学 发文时间: 2024-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蒿泊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9-19 19:20 访问次数:

蒿泊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蒿泊小学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我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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