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1000MB2805865K/2025-00140 文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小学 发文时间: 2025-0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岛路小学关于实行“首遇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5-02-07 09:44 访问次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树立全校教职工育人为本的思想,营造全员育人的氛围,做到教育学生,人人有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路小学全体教职工,由校长和政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校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以及在校外涉及本校师生权益受侵害事件时,实行首遇责任制。
      第四条:“首遇责任制”是指首先遇到危害本校师生安全、影响学校稳定、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损害学校形象的偶发事件,或最先发现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不利于其健康发展的行为,首遇人负有教育和帮助学生、维护学校形象、及时制止不良事件发生、引导和帮助解决问题等责任,并能够负责到底。
      第五条: (一)首遇人在第一时间内遇到第六条所述的相关情况时,不管是不是该问题的直接责任人,都应视自己为该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内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二)首遇后事件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向当事人明确有关后续事项,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首遇人不能完全解决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进行解决,并一直关注事件的进展。(三)首遇人在遇到有关情况发生时——①首先制止、帮助服务处理;②及时通报给学生家长和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学校相关处室,学校主要领导;③及时求助公安机关“110”;④偶发病患立即送到医院救治。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遇到以下具体事宜,应尽到首遇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1)遇到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闹校事件,首遇责任人应及时劝止,并立即向学校政教处、校长室报告,必要时拨打“110”报警。

    (2)遇到学校发生被盗事件,首遇责任人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上前制止,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及时向政教处、校长室汇报。
    (3)遇到学校学生在校内外打架或被校内外人员勒索敲诈、殴打等事件,应立即劝止,并向学校政教处、校长室及时报告。如发现有人受伤,应首先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不得耽搁并及时通知班主任和家长。

(4)遇到学生上下楼梯拥挤、混乱或学生在课间追逐打闹等现象,首遇责任人应立即制止,出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迅速将伤者送往校医室或医院救治,并及时报告学校政教处、校长室。
    (5)遇到学生在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伤害事故,首遇责任人应及时上前予以帮助,并协助肇事者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及时通知政教处、校长室和学生家长。
    (6)遇到学生在大型集会发生安全事故时,首遇责任人应采取急救措施,迅速将伤者送往校医室或医院,并立即向政教处、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9)遇到学生在校内乱涂乱画、乱丢垃圾、随地吐痰、损坏公物等,首遇责任人应立即制止,并提出批评。
    (10)遇到突发疾病或者通过观察、询问得知生病受伤的首遇责任人应立即将病患学生送至医院救治,不得耽搁并及时通知学校政教处、校长室、班主任和学生家长。
    (11)遇到第一受理来电、来访者查询、投诉的人或部门的首遇责任人,负有及时制止不良事件发生或热情接待来电、来访者并为其介绍、引导和帮助解决问题的责任,直到对方满意为止。
    第七条:首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以及聘用的依据之一。对勇于负责,处事认真、及时、得体的,学校将作出相应奖励;对首遇后故意避开、不负责任的,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教育局进行全区通报。
    第八条:本规定由校长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全体教职工,由校长室和政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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