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1000MB2805806G/2025-01683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小学 | 发文时间: | 2025-0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小学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
||
|
||
|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中小学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加强政府采购内部管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冰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现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目录以外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最新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要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实现政府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五条 学校党支部是中心的采购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流程; (二)审议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三)负责选定中心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议其他需要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采购事项。 第六条 总务处是中心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流程; (二)汇总审核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请,办理相关报批程序; (三)审核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审核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会同采购需求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采购合同; (五)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六)完成其他采购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是采购的主体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采购需求; (二)编制本部门采购预算并按照采购预算编报流程报批; (三)根据项目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 (四)选定采购项目的受托经办人,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五)组织采购合同文本拟定并按合同管理流程订立; (六)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七)按照要求协助办理其他采购事项。 第八条 学校纪检委员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范围: (一)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无论采购金额大小,一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往年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再重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以前年度未列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如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 (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 (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 (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 (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预算时,将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予以列出,并按照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的品目进行细化,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年度内新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预算金额。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采购需求的具体内容、方案编制、组织论证、需求调查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执行。采购部门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确保采购需求依法合规、完整准确。 第五章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十四条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紧急采购项目、续签服务项目、简易采购项目(超市采购)、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五条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第十七条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八条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第六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学校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一)申报。学校组织5名专业技术专家对拟采购产品或服务具有单一性进行论证后,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附件同步上传。 (二)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对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三)公示。初审通过后,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单位进行补充论证。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终审环节;异议成立的,终止单一来源申请,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四)财政部门终审。对公示无异议或尽管有异议但不成立的项目,财政部门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系统自动修改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 第二十二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一)申报。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中写明变更的理由。 (二)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备案,系统自动将采购方式修改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中心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中心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中心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每年公布的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全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根据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结合实际采购需求,选择确定网上商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室须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重点审核文件是否合法合规,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是否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相关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牵头或参与招标。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也可以委托专人负责招标。 第二十八条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规定的废标情形的,依法作废标处理。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各部门配合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出现废标情形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可以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根据职责分工,由财务室、各部门核对、录入、打印政府采购合同,会同中标供应商办理签字、加盖印章等事宜。 第三十条 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与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评标专家应签订保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相应的保密条款。 第八章 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 直接购买 (一) 预算金额在 3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二)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三)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四)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六)其他无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价、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采 购的项目。 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学校负责人审定后,由各部门直接购买。 第三十二条 询价 预算金额在 2 万元(含)以上2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各部门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在询价过程中,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事项,经学校党支部会议(如项目需要可邀请1-2名行业专家参加)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单一来源 符合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由各部门与拟定单一来源供应商就采购价格、需求、售后等进行谈判。 第三十四条 需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事项 预算金额在 20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不属于第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项目,主要负责部门应当通过竞争性磋商、谈判、竞价等方式进行自行采购。并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相关采购方案需提请教育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开展。 分散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走公开招标。 第九章 网上商城管理第三十五条 网上商城提供超市采购、批量采购、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采购三种采购渠道。超市采购适用于供应商已形成明确的配置参数、固定的产品功能等成品类通用货物小额零星采购,以及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的个性化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批量采购适用于需求量大的成品类标准通用货物采购;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采购适用于第一阶段入围采购活动框架协议订立后,采购人选定具体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活动。具体适用品目、限额(数额)标准等,随同级集中采购目录下发。 第三十六条 网上商城提供直购、竞价、电子反拍、优惠率四种价格形成机制。 直购机制下,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按照商品上架价格成交,或者协商确定不超过商品上架价格的成交价格。 竞价机制下,采购人按照规则随机或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价格最低的成交。采购人通过超市采购货物的,可选择单品牌型号的上架商品发起竞价,也可选择2个以上同品目、同配置档次的不同品牌型号上架商品发起竞价。对于个性化需求项目,可不限品牌型号商品发起竞价。 电子反拍机制下,采购人按照规则随机或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反拍,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最后一轮报价最低的成交。 优惠率机制下,根据生产厂商预先承诺,对照一定期间的采购总量,确定具体优惠率和成交价格。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具体供应商时,直接选定或顺序轮侯的使用直购机制,二次竞价的使用竞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循合理规范、厉行节约、符合实际、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定制采购项目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或工程量清单等采购需求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准确。 第三十八条 排名第一位的供应商原则上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认为竞价排名第一位的供应商不满足采购实质性要求拒绝确认其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排名第一位供应商认可、相关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在网上商城网站公示3天,如无异议可确定下一名次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已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各部门需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需要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在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务室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一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第四十三条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各部门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供应商。 质疑事项成立的,停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 质疑处理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需将相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室自收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第四十五条 财务室负责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各部门负责保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项目完成后统一交办公室进行归档。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第四十六条 定期开展政府采购管理落实自查工作,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学校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