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1000MB2842498J/2025-01402 文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发文时间: 2025-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凤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远程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08 16:07 访问次数:

1. 目的

为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凤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威海市中医院签订远程会诊协议,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进一步提高我中心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目前远程会诊服务信息系统建立仍有待完善

2. 定义

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中心与中心之间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职责权利。

3. 内容

3.1  人员条件包括: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称职及以上的医师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3.2  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3.3  设备条件包括:一是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二是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三是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3.4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同威海市中医院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

知情同意。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会诊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远程诊断。邀请方和受邀方建立对口支援或者形成医疗联合体或医疗技术协作等合作关系,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具体流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

妥善保存资料。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后,应当记录咨询信息。

4. 质量管理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部门、临床科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4.1 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建立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4.2 积极参与省级以上远程医疗服务质控中心组织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工作,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4.3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4.4 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做好远程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

4.5 受邀方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4.6 提供医学检查检验等服务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规范开展工作。

4.7 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4.8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4.9 人员管理。远程会诊的部门、临床科室应当制定并落实远程医疗服务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其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5. 监管

5.1 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的部门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院科两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5.2 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相关部门应当妥善处理患者的申诉。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3 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有违反《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当事人,由医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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